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2-12-08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9条,从个体工商户定位、准入、法律地位、监管、政策支持、权益保障等若干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是我国“十四五”时期指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又一纲领性文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定位、政策支持等方面逐步完善。从1987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到2011年4月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再到如今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不仅字面表述上更加完善,体现出“促进”之意,且紧跟时代经济发展需要,增加许多全新的内容。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根本性变化,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可谓“脱胎换骨”。《条例》大大增强了行政法规的协同性,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向社会释放出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
个体工商户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虽然是“小本经营”,但如今的许多企业巨头,曾经也是个体工商户,是他们充分发挥个人聪明才智和勇气,辛苦付出慢慢发展起来的。个体工商户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孵化器”。国务院及时发布《条例》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使其不断复苏和壮大,为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留下更多“火种”,也为稳定社会就业和增加民众收入提供巨大的“海绵垫”。《条例》不仅有效回应个体工商户关切,而且有助于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获得感,更能够释放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烈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条例》最为明显的特点,是为个体工商户进一步生存发展壮大提供了厚实的土壤。
法治土壤更厚实,合法权益更能彰显。《条例》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歧视性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这些规定让个体工商户有了主心骨,发展信心更强,经营底气更足、胆子更大,合法经营权益更能得到法治保障。
政策土壤更肥沃,生存之树更有“养分”。《条例》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作出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在财税和金融支持方面,更强调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这些政策措施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体工商户资金力量脆弱和资金短缺的痛点,确保其更有实力参与市场经济竞争,逐步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力,使个体工商户之树根深叶茂。
行政主导土壤更牢固,社会地位更有尊严。《条例》指出,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此外,《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走民主听证程序,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人为设置障碍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这些规定使个体工商户合理利益诉求能下情上达,及时得到中央政府重视并能妥善解决。同时促使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莫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