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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1-18

  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理顺体系,将商标法扩充为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
  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先后经过4次修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原有商标法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商标制度设计“重注册、轻使用”,注册前对使用意图强调不足,注册后对使用义务关注不够;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力度偏小,全流程管控和严厉打击的措施不够有效;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较为复杂,遏制程序滥用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规范仍需完善;加强商标权保护的规定有待充实,对互联网商标侵权行为规制不足,驰名商标保护规则不够健全;商标法律制度滞后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以更好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商标法修改工作。近5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商标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达40多件。2018年,商标法修改准备工作启动。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项工作组,着力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制度目标,强调商标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适应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职能变化,明确商标主管部门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提升商标领域协同治理能力。优化商标法体系结构,精简总则部分,增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二章)和“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第九章)两章。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强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将“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纳入禁用禁注范围。建立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明确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并作为驳回和异议的理由。对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给予处罚。
  为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征求意见稿》增加不得滥用商标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为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保障公共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受理阶段发现明显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不予受理;对在初步审定后发现违反禁用规定的,可以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准入要求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增加对违法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新任职务的限制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完善商标使用概念,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建立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完善撤销制度,增加“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3种撤销情形,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
  在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仲裁、行政裁决和确认不侵权之诉等规定,明确查处商标侵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双向移送机制。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将“驰名商标认定”改为“确认商标驰名情况”,进一步淡化行政认定色彩。
  征求意见截至2月27日,社会公众可通过发送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本报记者 李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