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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2-01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1月28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协调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从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络机构、加强信息共享等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进一步建立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作为日常联络机构,牵头负责两部门日常联络,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三是对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互相通报相关医药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从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加强协作制止侵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等方面加强具体业务协作。企业在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平台挂网时,应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告知相关当事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核验挂网采购产品资质,发现明确存在侵权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撤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相关案件办理文书及时抄送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处理,对正在申报平台挂网的涉案侵权产品,不予挂网。对已在平台挂网或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案侵权产品,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对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较大、关注度高的重点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交换,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分析研判,供采购过程中参考。
  在强化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开展联合调研,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同堂培训机制,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等方式,提升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共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协同强化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知识产权纠纷防范和化解联动机制,有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医药产业研发创新、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