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2-06
本报讯 (记者 靳媛媛)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信息记录和公布、问题产品处置等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发挥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
《意见》提出,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食品快检过程信息的记录和食品快检信息的公布都应真实客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意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被检测单位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对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方面,《意见》提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
《意见》提出,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