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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施行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2-09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2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强化多部门联合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规范和指导,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重点在五个方面完善行刑衔接工作。
  一是明确相关各部门职责边界。增加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具体职责,明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审查、执法联动的职责,强调检察院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增加人民法院对财产刑和从业限制的判罚,提高法律震慑力。
  二是完善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和移送监督,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向移送要求,对衔接工作流程、程序和时间、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移送、保管和处置程序。规定药监部门应当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衔接,完善涉案物品认定结论。明确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和处置程序,规定案件移送的同时移交涉案物品。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对保管、处置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涉案物品委托保管协议,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是强化协作配合与督办。各部门应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明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执法联动的责任,药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调查核实。对药监部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和药品监管部门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五是加强信息共享和通报。强调各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办法》还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增加行政拘留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行纪衔接等条款,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