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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嗨吃”活动的组织者为什么挨罚?

——山东某文化传媒公司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案解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2-10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山东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城市合作伙伴,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造成该县外卖秩序混乱。
  经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后发现,当事人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城市合作伙伴,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定规则,策划开展了以高额补偿为代价的“5元嗨吃”活动。参与活动的商品,活动之前价格是5元的,继续执行5元价格销售。价格高于5元的,须执行限价5元销售。商户的交易差价损失,由当事人按照活动前和活动中交易金额实际发生的价格差,给予全额补偿,补偿款由外卖平台后台自动汇入参与活动的商户账户。
  活动期间,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单户最高补偿54916.10元,单户最低补偿4025.20元;单户单笔补偿最高15.14元,单户单笔补偿最低9.22元。该活动自2021年5月7日开始,至6月12日在未告知参与商户的情况下自行利用技术手段终止了“5元嗨吃”活动,交易价格恢复至活动前价格。
  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和《电商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解析
  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执法人员作了如下认定:
  第一,当事人的行为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技术手段支持,存在主观故意。
  第二,当事人对餐饮商户在平台内的价格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干涉了餐饮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交易权。此外,当事人在未通知或未征得参加活动的商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中止了涉案“5元嗨吃”活动,可以视为利用了技术手段对参加活动的经营商户进行了不合理限制。
  第三,当事人短时间内投入巨资,甚至是严重亏本的情况下组织实施该“促销”活动,其最终目的是让更多的商户入驻平台,从而收取更多的服务或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竞争秩序。
  在法律适用上,执法人员仔细探讨了《电商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并多次向市局、省局征询意见。因当事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当事人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城市合作伙伴,可视为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执法人员认为应当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电商法》两部法律法规。
  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的条款适用上,内部有些争论,执法人员参照了此条款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体登记及平台责任制度的新突破”一文中的论点,使本案的法律适用既有相对明确的依据及标准,同时又保持了一定的张力和弹性。
  本案类型新颖,具有突破性,是高唐县市场监管局首次适用《电商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办案期间的一些细节能为今后的网络监管执法工作带来以下启示。
  规范取证,确保关键证据提取和锁定。
  先收集固定证据再找当事人核实调查,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商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后,办案机关第一时间系统全面地罗列了取证清单及取证顺序,制作多个方案,力求一击从当事人手中获取核心证据,如果再进行二次取证或者用旁证验证,那么案件或变得难于推进,甚至陷入旷日持久的泥潭。核心证据固定后,应当向代表性比较强的、有说服力的对象取得旁证。

□何章义 殷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