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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监管常见问题分析及治理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14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电商平台凭借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的投诉与举报日益增加,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本文主要阐述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新的监管问题,并探讨作为监管部门如何顺应形势应对及未来的监管方向。

一、平台经济监管常见问题

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投诉、举报问题流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进程需进一步完善,现实中有许多问题亟待寻求解决方案。

(一)电商平台资质审核无标准,法律责任边界不明确

电商行业经过“野蛮生长”后,2019年1月1日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电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把好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入门关”,但并未明确电商平台的审核责任是形式还是实质审核,对于更新核验的时间也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才将更新时间明确为“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但依旧没有明确审核的具体方式,流于形式的审核方式将会存在隐患。部分平台内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平台审核可能存在的漏洞蒙混过关,被发现就赶紧“跑路”,监管压力就落在监管部门的头上。

(二)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困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条所述的“或者”代表两个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处理,但往往平台所在地与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相隔甚远,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异地的平台内经营者取证存在困难,需要属地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容易导致因地域的信息差而出现相互推诿的客观问题。与此同时,对于调解工作而言,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大部分只能通过“线上”方式处理,调解手段大大受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从实际的履职角度,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可以予以处理,若确实存在地域管辖的空间困难,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维权途径,而不是简单的将“可以”理解为具有选择性,举报事项应当两个监管部门协同处理。

二、建议及解决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压实主体责任

应不断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电商平台主体责任要求,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监督引导电商平台主体责任:一是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二是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出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三是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立即公示相关信息。四是按照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及时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监管部门通过压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推进电商平台规范发展至关重要。

(二)推进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进程,利用技术手段打通区域壁垒

建立全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搭建电商监管平台,疏通全国各地监管部门连接渠道,加快多地协同处理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问题的速度,改善协查函反馈不及时的问题,促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逐步完善。

将电商平台审核数据库关联政府企业信息数据库,简化企业审核方式,实现“一键核验”,快速、准确核验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对于无法查验的企业信息谨慎审核。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后台实时刷新信息,对于资质存在变化的信息及时预警,将审核和更新的手段“信息化”“电子化”“准确化”。

三、电商平台未来发展模式及监管的下一步方向

如今,国内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正在逐渐完善,电商平台需要主动调整发展模式,加强自我合规,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发展。

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要提升常态化监管能力,监管走向科学化、精准化、常态化和可持续化;另一方面应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律法规真空地带。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保持公平,才能使河道通畅,促进市场百舸争流,千帆竞发。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管所  耿玓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海淀街道市场监管所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