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店员问候了一句新年好,就多收了我10块。”2月3日,广东中山某网友发文,称其在2月2日(正月十二)去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上出现“新年好”一项,显示此项服务收费10元。
几个字的问候竟然要付费,依稀有些“一字千金”的味道。据后续报道,该餐馆2月7日对此事作出回应,表示该费用为服务费。餐馆相关负责人称,春节期间员工都是3倍工资,每桌只加收10元服务费已是“良心价”。
客观而言,春节期间员工工资、食材价格上涨,市场经济调节下,餐馆相应提高餐饮价格或增加一定的服务费,可以理解。此事的问题在于,消费者结账时才得知这一事实,经营者并未事先告知,也并未对该服务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可见,法律规定明明白白,服务费不能“糊涂”收。餐馆如果需要加收额外的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当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费以一句“新年好”的形式模糊地出现在账单上,涉嫌违法。从消费者角度看,10元虽不多,但被收得不明不白,心里必然有疙瘩。经营者得到的不过是蝇头小利,却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可谓得不偿失。
“新年好”承载着美好的祝福,不应成为店家收费的名头。经营者踏踏实实开店,正当获取利润,是“好”;消费者高高兴兴用餐,舒心享受服务,也是“好”。双方互利共赢,才能让“新的一年”真的“好”。
□李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