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具体内容与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2-24

  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就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总体要求、体制机制、协同方式、联动效能、能力建设、保障措施6个方面,提出19条指导意见,既有现实的针对性,又有系统的逻辑性。跨部门综合监管聚焦同一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类监管对象,将有关联的事项实施共同监管。《意见》的出台,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了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

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具体内容
  监管对象。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对象主要指向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例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及金融活动等,并且是相关领域中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共同监管的事项。具体的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由各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确定,并在2023年底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监管主体。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又分为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划分责任主体。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跨部门联合监管的主要职责包括监测风险隐患、抽查市场主体、处置问题线索和开展信用监管。一是对风险隐患的联合监测,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现有信息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二是对市场主体的联合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三是对问题线索的联合处置,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四是对信用监管的联合开展。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工作过程中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失信惩戒。

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
  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跨部门综合监管统筹各个有关部门的资源,将分散性的多头监管优化为统一集中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很好解决单一部门监管权力不够、人力物力不足、监管手段有限的问题,也能够解决多个部门分头监管权责交叉、力量不均、执法分散任性的问题。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数据共享,能够构建科学高效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健全信用监管模式,实现监管的高效运行。概言之,跨部门综合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通过沟通合作,既有效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又能避免一事多罚造成不良影响。对市场主体而言,跨部门综合治理减少多头检查、重复处罚,使其能够安心生产经营,保护其财产权益。对人民群众而言,跨部门综合治理聚焦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跨部门综合治理有助于实现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能够把有限的资源投入与人民群众利益最关切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既实现有效监管,又不过分干预市场运行。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惩戒,能够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
  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通过优化市场监管模式,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余凌云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陈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