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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3-23

  本报讯 (记者 靳媛媛)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方面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
  据了解,《规定》是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进一步完善了方法制定程序,加强了对方法研制的项目化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截至目前,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已制定发布77项,主要包括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检验方法、非法添加染色及防腐等物质检验方法、以次充好等物质检验方法。
  《规定》指出,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三种情形,即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
  《规定》明确,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
  在跟踪评价和修订阶段,《规定》提出,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修订程序按照《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