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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培训费被查处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17

案 情
  2022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反映当事人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与上海锆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锆泽公司)合作开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员培训,并收取培训费,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2022年2月1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是由上海市民政局依法予以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从事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业协调、专业培训、政府委托事项等活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本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授权当事人在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中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组织安排考试和合格证领取等工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17年起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有关经费,列入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当年财政预算。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当事人与锆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议约定由锆泽公司向运输企业收取每人500元的培训费,扣除相应场地人员成本后,剩余利润分成。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开展16期培训,获利20.509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未退还部分,罚款20.5095万元。

评 析
  本案当事人收取培训费的违法行为极具隐蔽性。从表面看,向运输企业收取培训费的主体是锆泽公司,当事人并未从中获利。当事人辩称整个培训过程仅提供了咨询服务,不属于培训组织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相关政策文件并非完全对外公开,难以认定安全员培训属于国家公务活动。
  执法人员通过缜密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逐一破解上述难点。首先,当事人与锆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以合法外表掩盖非法目的,明确利润五五分成,坐实当事人违法获利的事实。其次,培训过程分为招募、培训场地租赁、邀请培训老师、现场实施授课等环节。当事人负责培训老师的邀请及组织联系,委派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整个授课实施及现场服务,收取锆泽公司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培训费并开具发票。由此可以证明当事人与锆泽公司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并从中获利。最后,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发现一份名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员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部政策文件,经梳理发现安全员培训费已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应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在开展培训活动的招募环节,锆泽公司向学员单位宣称整个培训活动系其与行业协会共同举办,利用当事人的行业影响力和政府授权背书,为开展收费培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指出,“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属于乱收费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将无偿的公务活动变为有偿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启 示
  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协助政府、服务市场、沟通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个别行业协会乱收费的问题,蚕食企业利润,影响营商环境。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其从最初的抗拒、回避、质疑,到后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退违法收取的费用。本案聚焦重点领域涉企收费堵点问题,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减轻了企业负担,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 徐缘婧 韩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