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张贴标签及成盒包装再销售行为的法律适用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17

案 情
  2022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食品销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办公大楼六层隐蔽拐角处发现产品包装间,内有工作人员从事产品外包装工作,具体内容为给相关瓶装食品张贴标签,以及将无标签的定量包装食品(条装、袋装)成盒包装。现场还有大量食品外包装上只标注生产日期、没有标签的定量包装食品(瓶装、条装、袋装),以及不同产品的外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现场工作台上放置有封口机、打码机、热风机等包装工具,工作台旁有已成盒包装好的成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有效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分 析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提供食品原材料及内外包装材料,委托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定量包装食品,自行张贴标签或成盒包装并标注生产日期,构成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后销售。
  那么,当事人作为一家食品销售单位,对其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瓶装压片糖果张贴标签以及将定量包装的条装固体饮料、果冻和袋装压片糖果成盒包装并张贴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后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为了方便销售,属于比较特殊的包装销售行为,应持包容审慎态度。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构成食品生产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相关规定查处。
  最终办案机构采用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表面看是张贴标签及成盒包装的再包装销售行为,但是,将定量包装产品通过自行张贴标签或成盒包装并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属于产品生产的后道工序,是构成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必不可少的环节;实质上是一种需要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行为。为准确定性,办案人员根据食品所属品类相应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查阅到压片糖果及果冻的出厂检验里含有标签的检验项目;固体饮料的审查细则里对生产车间按照清洁度要求,也有将外包装区作为一般作业区的核查规定。
  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加工设备及违法所得,罚款1684536.5元。

思 考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仅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委托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单位加工产品再销售的行为相对普遍,但委托加工的产品为半成品,后续自行张贴标签或成盒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办案人员对查办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随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违法者变换手法以掩盖其违法行为。利用受委托企业的品牌声誉提高公众对产品的信任度,迷惑监管人员,是目前食品委托生产行业的潜规则。对于此类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链条打击。
  其次,由于之前食品分段监管,食品案件中违法货值金额的计算一直存在争议。2021年,总局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明确此类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办法。办案人员依据该《意见》“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价计算货值金额,该案货值金额达1684536.5元。
  最后,执法部门要以案促管,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及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本案的查办,进一步明晰了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责任划分及权利义务,有利于促进食品委托生产加工行业市场秩序规范。

□孙建新 金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