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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无糖”食品举报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23

案例介绍
  近日,某基层执法机关接到多起关于某品牌饼干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内容大致如下:本人通过某平台购买某商家品牌无糖饼干一份,该商家在商品目录描述为无糖饼干,本人实际收到产品碳水化合物为53.1g/100g,根据GB 28050附录C中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中,关于无糖或者不含糖的要求规定每百克碳水化合物小于0.5g的才能称之为无糖或不含糖,显然上述本人购买的饼干存在虚假宣称营养成分,所宣称的无糖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违反GB 28050以及食品安全法,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综上本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赔十。

分析讨论
  本案事实较好调查,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附录C中关于无糖或者不含糖的要求规定:每百克碳水化合物小于0.5g,而查询商品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为53.1g/100g,明显不合要求,但在法律适用上,执法人员出现了分歧:
  意见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意见二: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意见三:当事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调查过程
  通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涉事商家均是使用某团外卖平台进行销售,该商品名称在某团名单库中存在,商家只需要扫描商品二维码,就会自动弹出商品名称,即某品牌“原味无糖白苏打饼干”,商家有修改权限,但被举报的多家企业均直接采用,而未进行核实和修改。同时还存在以下共同点:1.涉案商品均为某品牌无糖饼干;2.涉案商品包装上的名称均为某品牌“原味白苏打饼干”,在外卖平台显示名称均多了“无糖”二字,且相关信息均出现在商品目录、详情、支付界面;3.涉案金额均不高,为9.5元到15.8元不等,诉求所赔却一致,高达1000元。4.举报人均未食用所购商品,且在执法人员的提示下才想起所诉事由,证明该款商品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

结论
  经过研讨,办案机关考虑到互联网经营的特点以及该案的危害程度,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三,并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 牛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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