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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守护“甜蜜”

——湖北襄阳查办销售侵权“阿尔卑斯”糖果案纪实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24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案入选。襄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当地公安机关联手出击,行政司法紧密衔接,高效查办此案。
  2022年1月27日,公安部发起对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在办“3.02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线索协查,其中涉及襄阳游某。线索显示,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1月9日,游某分8次从湖南衡阳制假团伙处购买150件假冒“阿尔卑斯”糖果。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负责侦办该案。经查,游某在襄阳邱某糖果商行从事糖果经营业务,其采购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于2022年3月3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2022年3月4日,襄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组成专班,进一步调查此案。
  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的襄阳邱某糖果商行开展突击检查,然而现场并未发现线索中所称的“阿尔卑斯”糖果。
  没有物证怎么办?负责案件办理的执法人员立即向襄阳邱某糖果商行下达通知书,要求其配合接受调查。
  3月9日、3月11日、3月14日、4月15日,执法人员分4次对襄阳邱某糖果商行的授权委托人游某开展调查。调查得知,游某系该商行负责人邱某的丈夫,主要负责商行仓库管理和进货送货等业务。涉嫌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是游某从衡阳周某某处购进的。
  游某表示,2019年下半年,周某某来到邱某糖果商行,称其代理的“阿尔卑斯”糖果和“大白兔”奶糖比市场上同品牌糖果价格低。游某图便宜,就同意从周某某处购买。此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采购“阿尔卑斯”糖果相关事宜。游某把需要购买糖果的品种及数量通过微信发给周某某,确认后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再通过物流收货。
  经调查,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1月2日,游某分11次从周某某处购进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硬糖380件、棒棒糖20件。截至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游某购进的“阿尔卑斯”糖果已销售一空,销售金额4.634万元。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游某进货时只有向周某某采购侵权糖果的货款微信支付记录,双方未签订购货合同。游某也未查验周某某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经销商证明等资质材料。
  经核查,第1243222号“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糖果、冰淇淋”等,商标注册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授权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使用该商标。2022年4月6日,执法人员向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查询函。该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其从未直接或者间接授权任何自然人在湖南省衡阳市辖区生产使用“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糖果。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同时出具辨认意见,认定周某某等人生产的糖果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件查办过程中,襄阳邱某糖果商行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阿尔卑斯”糖果系侵权商品。执法人员指出,该商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质,无任何进货合同、进货清单、进货票据且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2年8月,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9.5万元。
  本案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从制假窝点到销售终端的违法者均受到惩罚,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曾 劲 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