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思考 > 

保健食品竟推销给婴幼儿?罚!

——江苏省江阴市某儿童用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浅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24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消费者包某向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该市某儿童用品店得知其儿子免疫力较低后,在明知某品牌乳铁蛋白乳清蛋白粉标签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的情况下,隐瞒上述情况,向其推荐并销售该产品。包某在该蛋白粉标签中发现上述标注时,其子已食用该蛋白粉长达两年。
  经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调查,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是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及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中7.2规定,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可见,“不适宜人群”是保健食品标签的必备内容,保健食品不产生危害的前提是被特定的适宜人群服用。由于婴幼儿的特殊性,生产企业几乎无法提交针对该群体的“人群食用评价材料”,所以几乎所有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均标注有婴幼儿。然而,有些家长错误地认为婴幼儿免疫力低,需要用保健食品来提高免疫力。实际上,婴幼儿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全,胡乱食用保健食品反而可能干扰免疫系统发育。
  经过多年整治,保健食品本身质量问题已不多见,常见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等方面。保健食品销售大都采取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会议销售、健康咨询等形式,隐蔽性强、流动性大。有的商家通过与消费者点对点沟通,以口头方式宣传,很难留下证据,维权和执法成本都很高。本案的成功查办离不开消费者提供的有力证据,包某自身法律素养较高、维权意识较强,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当事人的营业员、店长通话并录音。当事人面对强有力的证据,承认了违法行为,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下迅速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并赔偿损失。
  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较为隐蔽、取证较为困难的问题,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阴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该局认真对待每件投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后认真研判、及时出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 费中秋 束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