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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商家未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29

  本报讯 (记者 孔国俊)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柳州消费者王某以1700元购买价值70余万元驼奶粉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21年8月27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官方旗舰店销售“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标价仅为2元。商品说明中,显示每罐奶粉300克。而实际上,该款奶粉的单罐售价近300元。柳州消费者王某下单850件商品,支付货款1700元,收货地址为柳州。然而,2021年8月29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发货,该快递于同年9月1日显示在广州签收。
  明明没收到货,却在异地被签收。当日,王某向京东商城客服投诉该订单虚假发货,并申请补发商品。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则称,该订单为异常订单,要求退款处理。京东商城客服认为订单未发货,并作退款处理。
  2021年9月14日,王某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同年11月3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判决认为,店铺标注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某在平台上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辩称,公司由于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产品标价错误,按照2元的价格出售涉案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亦应属法律规定的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店铺因失误标错价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为90日,该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但该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