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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山泉水能抗癌被处罚

——对一起虚假广告案的分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5-31

案 情
  2023年2月17日,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单,反映当事人某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宣传其山泉水产品时,使用与其产品性能功能等特征严重不符的用语误导消费者,涉嫌违法。
  2月18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涉案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众号发布的山泉水广告使用描述该产品具有“延缓衰老、提高智力、抗癌消炎、排细胞毒素、滋养心肝”等作用的宣传用语,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某山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属于饮料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食品类别为饮料。为宣传推介公司产品,当事人于2019年4月设计制作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某山泉第四大优势“泡茶抗衰口感好”》《某山泉第五大优势“抗癌排毒促健康”》的推文。
  《某山泉第四大优势“泡茶抗衰口感好”》内容包含“适合儿童生长发育需求,具有延缓衰老和美容养颜的辅助功效。儿童饮用此山泉含锶的弱碱性水可强化骨骼,有助提高智力,促进新陈代谢。儿童长期饮用此山泉,滋养心肝健康少生病”等宣传用语。
  《某山泉第五大优势“抗癌排毒促健康”》内容包含“经量子检测,该山泉水具备抗癌、消炎、排细胞毒素、滋养心肝、有益脾胃健康等作用”。该推文还包含自称“经台湾量子和日本QRS量子波动精微健康功效模拟检测分析”作出的山泉水量子检测报告标注内容。
  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由酵神量子科研中心出具的量子波动精微检测生命讯息能量开发综合评估报告,并称其生产的山泉水功效是经台湾量子和日本QRS量子波动精微健康功效模拟检测分析得出的科学数据。办案机构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检测机构合法检测资质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则的法定要求。

分 析
  围绕该案的定性问题,办案人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其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属于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应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同时构成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属于法律竞合,应按“择一重处”原则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指出:“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构成和具体情形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发布广告既违反了本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同时又按照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规定,即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广告主以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里的“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显然应当是法律责任设定上的罚款数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对应的第五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为100万元;第二十八条对应的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为200万元,按照广告费用倍数最高可以处以广告费用十倍的罚款。
  办案机构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重视健康的心理,在非药品、非医疗广告中,故意使用与疾病或者健康有关的用语,或者在宣传中打着所谓“高科技”旗号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这类广告宣传,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正确认识和判断产品属性。

□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 宋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