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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炖汤”“西洋参入菜”类投诉举报如何处置浅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接到对餐饮服务场所提供“灵芝炖汤”“西洋参入菜”等类似添加中药材的消费投诉举报后,该如何处置呢?笔者结合基层执法实际,将自己一些浅显的看法进行梳理,希望能为遇到同类投诉的执法同行提供参考借鉴。

查询目录名单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卫健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目录。
  现阶段,对投诉举报涉及的涉嫌违法添加的物质可以对照2022年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的答复,掌握五类名单。结合答复内容,笔者还有两条补充内容如下:
  (一)2019年新增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西红花,又称番红花,在香辛料和调味品中又称藏红花。
  (二)2012年公示的86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名单中的橘皮与陈皮为同一物质。

非禁用物质可附条件用于餐饮服务环节
  依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消费环节);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虽然2021年1月8日国家卫健委废止了前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但是并不影响《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适用于餐饮服务的效力。
  然而,非禁用物质可用于餐饮服务,也并不代表经营者就没有涉嫌违法行为,还需要结合现场监督检查综合判断。

监管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是查来源判断。要对投诉举报提及的物质对照名单进行初步判定,同时检查索证索票和具体经营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前述西洋参为例,分别被列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明确不是普通食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名单中,到底餐饮服务可否添加西洋参呢?笔者认为,首先以前述文件为准,西洋参是可作为普通食品的物质,西洋参列在2018年新增9种的名单里。2018年新增的党参、天麻等9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名单比较特殊,采用了省级认定,试点的方式,也就是说需要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具体文件依据,确定是否可以在本地区使用以及使用的范围。比如依据《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广西地区可以就2018年新增9种中的铁皮石斛、灵芝和杜仲叶进行使用。其次,还要看索证索票情况。如所购原料为中药饮片等,则应按照《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查处。最后,在对照名单时还要注意具体实物,如明确为普通食品的玫瑰花是指“重瓣红玫瑰”,而不是其他玫瑰花。
  二是查现场判断。要现场查看确保食用安全性的用法、用量,查看是否有治疗疾病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其他违法行为。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李林 衣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