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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人员姓名是否应公开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6-06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退赔诉求的投诉举报案例越来越多,其中绝大多数为职业打假人所为。执法人员天天忙于应付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浪费了过多的行政执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在索赔目的无法达成后,往往会把矛头指向市场监管部门。他们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压,甚至有的还要求公开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等信息,其背后目的不言而喻。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谈一谈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事项具体承办人员姓名等信息的个人看法。
  首先,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称为政府信息。投诉举报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等信息不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该信息并非在具体某个投诉举报的办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退一步讲,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均已在本省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机关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其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不包括具体处理某一项投诉举报承办人员的信息,条例第十六条又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大部分是出现在内部审批材料中,内部审批材料属于该条第一款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有制作笔录等案卷信息,也会出现承办人员姓名等信息。但是,制作的笔录属于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制作的笔录中,可能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笔录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公开或者征求被调查对象同意后方可公开的内容。因此,承办人员的姓名等信息,也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
  最后,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均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不是以某一个承办人员个人名义作出。对于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多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复议诉讼的主体也是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姓名等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公开与否都不影响其合法权益。即便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涉及追责问责,也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事项。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依然申请公开承办人员姓名等信息,显然目的动机值得关注。
  综上,笔者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所有执法人员的信息都已公开,但是对于单个某一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信息,是可以不予公开的。执法人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公开其个人信息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可能会引发相关人员的不满和报复情绪,甚至升级为更为严重的恶意行为,也很有可能遭到不明真相网民们的网暴,影响到执法人员的正常生活。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苑 威 吴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