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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不能随意标注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假冒专利案纪实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6-21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常会看到一些产品包装上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一些商家认为标注这样的字样,能让消费者觉得自己的产品“高大上”,因此不管有没有专利,都在包装上印上“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涉嫌违法。4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中就包括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00平方米的包装库房内,存放标有“世琪”“渝涵”“蜀贤”等品牌的产品外包装袋。这些外包装袋上都印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
  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未查到该公司申请相关专利的信息。执法人员随后查明当事人相关信息,清点库房内存放产品并依法查封涉案物品。经仔细核对,库房剩余的包装袋为116729个。
  随着调查深入,案件细节逐渐清晰。当事人2021年12月在山东诸城一家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袋118300个,自2022年2月25日起使用这些外包装袋对其生产的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进行包装并销售。
  “企业应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的知识产权信息要如实标注。”执法人员说。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并未被授予专利权,却在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为把案件办扎实,执法人员认真取证,获得一系列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包括加工承揽合同、销售记录、询问笔录等,用来证明当事人印制、使用、销售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产品包装袋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商品召回通知、召回记录表以及涉案产品外包装袋改版后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此外,执法人员取得涉案产品标价、物品清单、销售记录等资料,合理计算当事人使用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产品外包装袋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经核算,当事人使用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产品外包装袋对生产的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进行包装并销售,共销售1550袋,货值金额1.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由于本案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对尚未使用的外包装袋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进行遮盖,同时向其下游经销商发出定点召回通知并召回部分产品,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2022年12月6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报记者 常 宇 通讯员 岳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