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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中缝

本报公告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网站发布,欢迎登录(www.cmrnn.com.cn),点击“企业公告信息办理平台”查询详细内容。(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企业名称:巴基斯坦美尼尔贸易企业苏州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KHANHUSSAINALI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CDWQTJ6X

住所:(驻在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2188号吾悦商业广场-D幢905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经营期限:2023年3月23日至2033年3月22日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其他公告

备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美尼尔贸易企业

企业名称:北京市丰台长虹机械配件加工厂工会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无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遗失公告

备注:  名称:北京市丰台长虹机械配件加工厂工会,账号:20000028302600002013313,开户行:北京银行天坛支行不慎遗失开户核准证证号:J10000147077801,声明作废。

企业名称:香港苏港纺织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8045031X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驻在期限:2026年9月9日

企业名称:瑞士瑞美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279M7R1K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原名称:阿尔法化学(瑞士)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变更后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瑞士瑞美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京阳光汇彩文化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执照作废公告

北京阳光汇彩文化传播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东市监撤字〔2023〕第051703号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决定撤销北京阳光汇彩文化传播中心2016年10月12日取得将王春喜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及2017年1月1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因你公司未按规定交回营业执照,现公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你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作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企业名称:酷车行(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执照作废公告

酷车行(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东市监花市撤字〔2023〕第0508号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公司2019年5月20日与2019年7月1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因你公司未按规定交回营业执照,现公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你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作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企业名称:昆山万信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1、4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昆山万信佳建材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及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昆市监罚告〔2023〕08010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3.处以罚款15600元;罚没合计312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华兆钧、黄伟联系电话:0512-57728052

联系地址:昆山市长江中路428号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企业名称:昆山市周市镇纳湾博地板商行(经营者:黄灿):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昆山市周市镇纳湾博地板商行(经营者:黄灿):

本局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公告送达,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现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昆市监处罚〔2023〕080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本局查明,你在与消费者签订“定/销货单”预售合约收取预付款后,在未对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情况下,突然失去联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欺诈行为。现有证据证明你未履行“定/销货单”合约7份,涉及预售货款总金额(违法所得)为280800元。

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改正,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0800元;3.处以罚款300000元,以上合计580800元,上缴国库。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任一网点,账号:32201986436051511978-703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华兆钧、黄伟联系电话:0512-57728052

联系地址:昆山市长江中路428号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企业名称:郑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郑州市旺方元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23 年 6月 30 日对你公司作出了临市监处字〔2023〕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 30,000.00 元。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收款单位:临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账号:43001580068058168168),并备注(或转账附言)缴款通知单上的缴款码。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详 细 内 容 请 登 临 澧 县 人 民 政 府 官 方 网 站 http://www.linli.gov.cn/点击“公告公示”查询)。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采取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