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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翻车了!

——扬州宝应查处某公司销售侵权轴承案纪实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7-19

  采购低价商品加贴知名商标品牌标识后,廉价的轴承摇身一变,竟成了名牌产品。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一起某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侵权轴承案,当事人用真假商品混合摆放的方式“搭便车”,最终受到行政处罚。这起案件入选市场监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我举报!宝应县某机电有限公司内的轴承产品假冒知名品牌!”2022年12月13日,一通电话打破了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中队办公室的宁静。
  “这个电话来的正是时候!”中队长陈刚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刻对队里同事说。原来,该局对轴承产品开展市场调研,执法人员已经发现有的店铺售卖的轴承产品价格异常,正在联系几家售卖机械设备公司了解情况。
  正打“瞌睡”,就有人送“枕头”。接到举报电话当天,陈刚立刻带领执法人员对某机电公司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
  在仓库里,执法人员发现涉嫌销售假冒“NSK”“SKF”“FAG”3个品牌的轴承产品。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记录,执法人员请商标注册人对涉案轴承进行辨认。经过辨认,仓库里内的轴承均为侵权商品。
  “仓库负责人开始支支吾吾不愿意配合,也不提供购买记录,辨认结果出来才配合调查。”陈刚说。
  经查,某机电有限公司在网上采购低价轴承,自己加贴“NSK”“SKF”“FAG”3个品牌商标标识后对外销售,就是想“搭便车”,赚取更高利润。而且,该公司销售门店里既有正品轴承,也有假冒轴承,只不过分别放在不同区域,但假冒轴承价格低于正品轴承,以此误导消费者。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真清点,某机电有限公司仓库内共有侵权“NSK”轴承2731盒、侵权“SKF”轴承670盒、侵权“FAG”轴承67盒,货值8.26万元。
  2023年3月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某机电有限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轴承3468盒,并处罚款24.77万元。
  这起案件被选为典型案例,是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的成果之一。该局局长陈洪表示,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响“铁拳”行动品牌效应,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祝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