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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压实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8-28

  出行是消费者的重要生活消费场景。围绕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8月21日提示相关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出行消费体验,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共同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社会监督工作。
  近年来,我国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由最初以自营平台为主,逐步转向聚合平台模式。网约车聚合平台本身不直接提供网约车服务,而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
  聚合平台模式的出现,有利于中小规模网约车平台参与市场竞争,丰富市场供给。中小型网约车平台能够通过低价从聚合平台吸引乘客,但往往会放松对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合规要求,在乘客的安全和体验、司机的收入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从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角度来看,又会为了自身利益,放松合规经营要求,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乘客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专家指出,聚合平台模式的出现,客观上扩大了中小型网约车平台的生存空间,市场原有的优胜劣汰机制短暂失灵,因而提升网约车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管理迫在眉睫。
  《通知》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肯定了网约车聚合平台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从“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工作”“压实企业责任,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协同配合,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底线思维,切实维护行业安全稳定”五个方面,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中消协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约车聚合平台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应高度重视、主动落实。社会各界也可依据其他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有更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监督。
  具体而言,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亮证、亮照、亮规则”是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定义务。聚合平台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本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资质承担管理和核验责任,聚合平台应督促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有效落实核验责任。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若消费者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提供合作网约车平台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聚合平台应当提供。如不能提供,聚合平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应在损害确定、证据留存、履行程度等方面严谨规范,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或发生执行回转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
  《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既要惠及个体消费者,也要有利于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整体长期利益的实现。
  针对可能出现的消费纠纷中推诿扯皮等情况,中消协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结合各自服务内容,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的咨询投诉,主动听取消费者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此外,在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本报记者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