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7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9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2023年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
柳北区酷*坊电动车维修店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协作中发现,柳北区酷*坊电动车维修店存在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嫌疑。今年4月6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州市公安局对该店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对前臂减震、轮毂进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4台。当事人对经其非法改装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无异议。
经查,自2022年9月以来,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提供前臂减震、轮毂、刹车、控制器等改装服务,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时速可达100公里/小时。目前,当事人已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6台,销售额1.8万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维修门店对使用环节中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改装,是监管工作中的难点,改装后时速大大高于国家标准设计限值25公里/小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运用道路交通安全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将公安交警部门道路安全检查发现与对维修门店非法改装倒查有机结合,有效解决维修门店非法改装的“随机性”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整治工作获得突破。
三江侗族自治县新*车行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28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4辆电动自行车产品鞍座形状和尺寸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检验,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制 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用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今年2月2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处以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4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是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规定之一,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承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行政责任。
鱼峰区伟*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4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产品过流保护装置标识值为33A,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过流保护值17±1”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要,在其经营场所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过流保护装置进行改装,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该局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于今年1月12日对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基本技术参数应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一致,当事人为满足消费者自行改变电池容量提高限定时速的需求,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气控制系统过流保护参数,为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覃*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2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制造日期为2021年10月,但外观结构与随车合格证不一致,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载明的CCC证书编号经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平台查询,该认证证书已于2020年8月24日撤销。
经查,上述2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购买用于销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该型号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标称生产企业已于2020年停止生产,生产一致性证书已于2020年8月24日撤销,属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2辆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国家对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实行强制性CCC认证制度,未经认证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均属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祝伟航 黄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