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9-1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与修订前相比,从立法目的上,更加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将更加强有力地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关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将对执法行为产生的影响,并提前准备好相应的配套举措。
支持推进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优化和落地实施
随着新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新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这就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被排除在特殊情形之外,申请人对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优化规定,是将当前各地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有的已在地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新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有的还需要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支持推进改革,积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和有效衔接。
加快梳理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复议新要求
新行政复议法亮点颇多,比如对行政复议原则、范围、申请、受理等规定作出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研究,梳理分析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相关的新要求,对现有规定中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例如,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新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转举报案件的处理中,调解部分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又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相应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定中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应的执法文书。
积极适应行政复议审理的新方式
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比如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等。对于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当适应新的审理要求,做到遵守规则,有效应对。
有些新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例如,新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此外,新行政复议法还强化了调解的执行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可以更多地应用调解来解决行政复议中的纠纷。执法实践中,各方对处罚决定中自由裁量部分往往存在不同理解。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调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当然,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依据新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关通知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所知悉的案件第三人情况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以便其顺利参与。依据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除了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还有复制权。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应积极回应新要求,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有力配合行政复议的执行和监督
新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特别是新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新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新行政复议法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规定,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履行;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相关工作程序,做好行政复议结果分析处置,加强典型案例评价运用,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在日常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研究疑难共性问题,共同推动行政复议发挥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办案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何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