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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中缝

本报公告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网站发布,欢迎登录(www.cmrnn.com.cn),点击“企业公告信息办理平台”查询详细内容。(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企业名称:北京陇嘎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作废公告

北京陇嘎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东市监执法撤字〔2023〕第48100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取得的注销登记。

因你公司未按规定交回《注销核准通知书》,现公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你公司核发的《注销核准通知书》作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企业名称:厦门海东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厦海市监罚催〔2023〕0906301号

厦门海东东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市监处〔2022〕3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

列义务没有履行:2023年8月31日前缴交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67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亚峰、陈嘉兴  联系电话:0592-6891315  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企业名称:辽宁欣农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辽宁欣农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临市监催字〔2023〕1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3537.1123.04万元及加处罚款100万元(合计:3637.1123.04万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收款单位:临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账号:43001580068058168168),并备注(或转账附言)缴款通知单上的缴款码。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详细内容请登临澧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linli.gov.cn/点击“行政公告”查询)。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采取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企业名称:辽宁富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辽宁富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临市监催字〔2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1650万元及加处罚款100万元(合计:1750万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收款单位:临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账号:43001580068058168168),并备注(或转账附言)缴款通知单上的缴款码。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详细内容请登临澧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linli.gov.cn/点击“行政公告”查询)。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采取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企业名称:刘超(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07115910):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莆市监催告〔2021〕11271号

刘超(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07115910):

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莆市监处〔2021〕11271号),并于2023年8月21日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确定的处罚款人民币173131元尚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永威、郑锋  联系电话:0594-2561918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