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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上“马甲”傍名牌,停止受理业务一年

——广州番禺查处众创公司违法代理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09-20

编者按
  
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严厉打击恶意代理抢注不良影响商标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良好成效。广东商标协会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发布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典型案例,着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本文介绍的番禺查处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案是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代理的多个申请人,存在以相同名称登记注册公司并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截至2020年5月20日,该公司共代理1059件商标注册申请,分别属于190个商标申请人,其中58个存在以下情况——申请人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登记注册与一些商标注册人名称完全相同的公司,再在国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似商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众创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受58家公司委托,共提出635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国内相同名称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标224件。在实施上述代理行为过程中,该公司主管人员罗某某与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全程负责包括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收集资料、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定性处罚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鉴于该案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的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将上述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由在案证据可知,众创公司受境外58家公司委托,申请注册224件与国内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干扰正常商标审查工作,对部分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众创公司送达“关于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处理意见的告知书”,告知众创公司拟对其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12个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众创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12个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指出:“众创公司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米煜妍



专家点评
  针对商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危害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政府部门相继出台规定和措施进行打击,但如何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罚,则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探索。这件典型案例中,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严格遵循依法有据、过罚相当、程序规范的原则。依法有据体现为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过责罚相当体现为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大小、危害程度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体现为给予被处罚的代理机构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的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机会,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行政复议。从实体规则的适用、救济程序保障及处罚尺度方面,本案对类似案件的查办均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