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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查处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纪实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3-10-20

  2021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该局依法对南京百江等10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分别处以384.104068万元等金额不等的罚款。

发现案件线索
  2021年5月,群众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反映南京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实施垄断协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的案件线索,2021年5月25日起,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调查组对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简称南京百江)、南京燃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燃博)、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简称经营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宁丹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宁丹公司)、南京恒利石化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利石化)、南京双南液化气供应站(简称南京双南)、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简称南连光华)、南京凯力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凯力)、南京益百石化有限公司(简称南京益百)、南京市江宁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宁淳化)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及上述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燃百江)开展核查。
  2021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上述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南京百江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均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主要在南京主城及江宁区域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具有竞争关系。2020年8月5日,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中燃百江,筹备新公司运行。截至调查启动时,中燃百江尚未正式开展业务。

达成垄断协议
  2018年8月9日,南京百江、南京燃博、南京蓝天液化气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蓝天,已并入南京燃博)、南连光华就不低价竞争进行协商并口头约定,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修改形成《关于参约企业自律操作办法的补充条款》,约定新开户信息在共建群报备,其他企业不得抢占接盘,并实行价格联动。此后,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一起讨论形成《瓶装液化气企业自律公约》,沿用上述价格联动条款。
  中燃百江成立后,2020年8月17日,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以中燃百江名义制定《业务开发操作办法(试行)》,对之前执行的老客户维护、新客户认定、报备时效、处罚条款等内容进行调整;2020年8月29日又以中燃百江名义制定《批发及终端销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批发基准价由中燃百江参考实际采购到库价统一核定公布,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统一执行。
  2020年9月19日,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召开中燃百江2020年第二次股东会议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筹备期工作计划》;2020年11月30日,以中燃百江名义制定《南京中燃百江业务开发及配送管理办法》;2020年12月8日,以南京市液化石油气应急队名义制定《业务开发及配送管理办法(第二版)》,对接盘他人现有客户及报备客户3日内不退出的,将所属企业停止供气时间由10日调整为7日,其他现有客户维护、新客户开发报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

实施垄断协议
  制定处罚措施。在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讨论商定的多个版本自律协议中,对不落实约定,低价竞争、抢夺客户的行为均配套制定清晰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强约定的威慑力。
  缴纳自律保证金。《南京主城及江宁区域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自律公约》明确,每家企业一次性投入自律资金10万元,每月公布违规扣除钱款,被扣款企业主动补齐被扣款项。经查,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按照公约约定各自缴纳了10万元资金作为自律保证金,以对新客户报备、市场价格策略执行进行约束。
  微信沟通落实约定内容。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按照约定通过微信发布、沟通信息等方式对液化石油气批发价、终端销售价、新开发客户报备、现有客户维护进行协调,避免低价竞争和抢客户行为发生。
  查处通报违规行为。根据《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说明》,中燃百江成立后各家股东暂付注资款共5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前期筹备工作的支付,主要是先期市场秩序维护和查处违规行为。2020年10月,中燃百江成立南京市液化石油气应急队。应急队除负责市场安全巡查等工作外,还对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低价竞争、相互争抢客户等行为核查处罚。

依法作出处罚
  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均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在南京主城及江宁区域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具有竞争关系,多次以开展行业自律名义或利用筹备新公司之机,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等形式约定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和客户报备事宜,并通过制定处罚措施、缴纳保证金、微信沟通协调、查处通报违规行为等多种措施,保证约定内容的落实。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协商瓶装液化气价格,属于固定或者统一变更价格的行为,限制了价格竞争程度,排除了经营者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使得价格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破坏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
  南京百江与其他涉案企业在与用户交易过程中,通过彼此协商的价格作为与用户交易的基础,使用户接受一个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直接损害用户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依法责令南京百江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考虑到南京百江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南京百江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384.104068万元。
  另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南京燃博罚款250.718144万元,对经营公司罚款32.249891万元,对宁丹公司处罚款21.256115万元,对恒利石化罚款26.952971万元,对南京双南处罚款12.376369万元,对南连光华罚款52.296487万元,对南京凯力罚款32.8384.96万元,对南京益百罚款3.936242万元,对江宁淳化罚款10.620025万元。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