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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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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莆田昊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莆田道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多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暖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浩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锐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莆田宝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

许可告知书

涵市监企撤告〔2023〕第1号

莆田昊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莆田道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多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暖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浩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锐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莆田宝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莆田昊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以上公司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中申报的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C栋1105”、“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D栋2022”、“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D栋2038”、“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D栋202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D栋2026”、“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C栋1097”、“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C栋1095”均为不存在的虚假地址,以上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拟撤销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准予莆田昊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拟撤销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莆田道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拟撤销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莆田多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拟撤销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莆田暖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拟撤销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莆田浩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拟撤销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莆田锐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拟撤销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莆田宝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敏、张妍妍  联系电话:0594-3312392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园东路550号

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企业名称:杨德军: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公告

杨德军:

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2〕10110027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5064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尚余罚款人民币50640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5064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50640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企业名称:王芝松: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公告

王芝松:

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2〕11150008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30968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尚余罚款人民币30968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30968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30968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