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思考 > 

刍议法治思维在市场监管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1-10

  中华民族法治文化的根源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成文法典。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隋唐时期逐渐成熟,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法治文化是法治思想的集中展现,是一个时代、一个群体大多数人的法治思想。对法的认识、法的执行,汇总于行为模式。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在法治的世界里徜徉,需要依靠法治思维指明方向。
  法治思维的程序至上。市场监管部门业务领域的职权职责,来源于各项法律法规,因此要树立程序至上的法治意识。凡事都应先确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是什么,适用什么法律法规,遵守什么程序,再判定执行的内容。例如,执法过程中进入经营场所检查,应先确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再实施现场检查。无论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还是案件调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时限。诸如此类,都需以法“开路”。
  法治思维的依据为先。市场监管的法治思维是以法定职责清单为先的意识,必须严格遵守职责权限的“边界”。只有正确理解认识法理和情理是无限接近统一,而又难以完全一致,才能在法情间隙里战胜感情,以法为据。遇到监管新问题,需要先寻找法条依据研究再执行,杜绝主观情感判断。
  法治思维的责任担当。有人说法律是冷冰冰的,其实不然,执法者可以用责任担当为执法“加热”,让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责任担当意识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执法的“说理性”,要讲清楚执法依据“是什么”,裁量“为什么”,让普通群众听得懂,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由于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难以具体细致到无懈可击,面对职责不清、存在争议的问题,偏向“利他”选项,把相对人的利益、合法者的利益、经营主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就是一种责任担当。
  思维决定行为,每一名市场监管人员都应坚持法治思维,共同形成、促进和传承市场监管法治文化。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