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1-10
本文主要从公司登记、公司资本、公司退出、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完善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进行分析解读。
完善公司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新设“公司登记”作为第二章,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项与程序,总结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成果,将其写入法律。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公示事项以及公司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优化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同时授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采取认缴出资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性规定主要有:
第一,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不设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第三,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欠缴出资的催告失权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的提前缴纳出资的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和未按照出资期限实际交付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权(即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补充出资责任和连带出资责任,以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贯彻资本充实、真实的原则。
第四,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后,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此种情形下,不适用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普通减资规定,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而且在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积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股东退还收到资金或恢复股东被减免的出资义务,以贯彻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完善公司退出制度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清算退出制度,建立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而且应在出现解散事由15天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强制清算制度,即如果公司董事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如果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则由决定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强制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强化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及责任,简易注销程序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不少于2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对简易注销程序承担“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义务,如果承诺不实,则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统一规定为董事,而且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清算责任的明确以及强制清算制度的立法确立,完善了公司退出制度,加强了责任约束,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则为公司退出提供了快车道,便利化措施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加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股东知情权,二是强化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后者在下文详述,此处主要分析强化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新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东查阅和复制的范围增加了股东名册,不仅可以查阅公司账簿,而且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还可以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上承担责任,不仅是国际惯例,而且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在该新增条款中得到充分表述。
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新《公司法》从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两方面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从以下方面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模式,只设董事会的则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置1名董事并可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置1-2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置1-2名监事。
强化控股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弘扬企业家精神,必须先明确企业家的责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完善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增加公司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第三,除前文所述的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的责任外,新增的第一百六十三条强化了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新增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董事因执行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北方工业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王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