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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宣传资料的认定

玉林某眼科医院以国家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1-24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转办案件线索,反映玉林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医疗广告。
  经核查,该医院于2021年1月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县2021年兵役公告》《××县2021年兵役登记通告》《2021年××市征兵公告及主要政策》《××县征兵宣传手册》等国家征兵宣传资料共11500份。上述征兵宣传资料除印有宣传国家兵役登记对象条件、兵役登记流程等信息外,还植入该医院名称、图形商标标识、联系电话、QQ号、微信号、网址、地址,以及“激光近视手术后视力可达1.0以上,符合征兵、公务员、高考视力体检的国家要求”“激光角膜近视手术后视力符合公务员、征兵、高考视力体检的国家标准”等内容。该医院雇佣他人将上述宣传资料带到玉林市部分中学门口,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并宣称有在该医院眼科治疗后应征入伍的案例。
  经查,该医院印制征兵宣传资料未经过当地征兵办公室同意。征兵办公室在案发前将该医院未发放完的宣传资料收缴,并对该医院进行约谈。
  玉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以国家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万元。

争议焦点
  该案查办过程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涉案征兵宣传资料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医疗广告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后,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辩称,其制作发布征兵宣传资料,目的是协助征兵办公室宣传国家征兵政策,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公益广告,不应视为商业广告。
  办案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在本案中,征兵宣传资料的制作、发布主体是玉林某眼科医院,该资料中包含医院名称、商标标识、联系电话、QQ号、微信号、网址、地址等信息,明显属于医疗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办案部门认为,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提出的未收取被宣传对象的费用而产生“公益性”的概念,不等同于法律法规意义上公益广告的“公益”范畴。当事人在征兵宣传资料中植入的内容已超出公益广告的法定界限,其在高考期间在学校门口将涉案征兵宣传资料发放给学生及家长,宣称有7人在该医院做手术后应征入伍,商业性质明显。因此,当事人制作发布征兵宣传资料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均不影响涉案宣传资料为商业广告、医疗广告的事实认定。
  (二)是否存在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在案件调查及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均主张其制作发布征兵宣传资料已取得该地征兵办公室同意。根据向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广告印制单位调查的结果,以及有关部门转办函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征兵宣传资料的行为未取得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同意或许可,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文件、材料证明其制作发布经过征兵办公室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2021年版)有关规定,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各级征兵办公室属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本区域征兵工作的机构。因此,当事人在自行制作并发布的征兵宣传资料中植入医院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及宣称近视手术后视力符合公务员、征兵、高考视力体检国家标准的行为,属于商业广告,并存在变相利用国家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广告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典型意义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制作发布广告。本案当事人利用征兵办公室的权威及公信力,在未取得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同意或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发布征兵宣传资料并植入医院名称、地址、网址、电话等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消费者看到此类宣传资料,更容易对当事人产生信任。对此类有损国家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形象的违法广告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查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
  报送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