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1-25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8条,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规定》有3个特点: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运用,便利当事人,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
《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注册人不是同一主体,且一般为多个主体,为维护良好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需要进一步强化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使用人的使用要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规定》第十五条明确,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第十六条明确,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同时,《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第十七条明确,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发展区域品牌的要求,满足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规定》增加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明确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明确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规定》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此外,《规定》完善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要求,规定行为人实施正当使用行为时,均不得恶意或者贬损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规定》明确要求注册人应当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支持区域品牌获得法律保护,指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存在交叉,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等内容,两个规章不一致的,适用新规章;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行政执法内容的,继续按照原规章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