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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验货服务模式的规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1-30

  当前,网络交易已成为我国平台经济的主流模式之一。其中,针对部分个性化程度较高、商品非标准化占比较大、客单价不菲以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特征较为显著的商品,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自行为平台内用户提供针对商品外观、材质、功能等的验货服务,已成为各大主流平台的共同选择。我国现行法规对部分认证、检验检测等机构设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规范能否适用于前述服务尚存争议。如何科学精准地进行规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论述。
  首先是国内典型平台验货业务的特征。一是服务名称多样,如鉴定、鉴别、检验、质检、评估;二是服务需求来源既可以是卖家,也可以是买家或未在平台内产生交易的一般用户;三是服务提供方既可以是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鉴别师),也可以是平台或其关联方;四是检验形式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直播、图文甚至AI;五是验货结果一般仅用于平台内交易或治理参考,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或行政、司法效力;六是平台一般会通过协议或规则明确该服务不得替代或改变买卖双方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
  其次是相关舆情、执法以及司法案例。一是相关舆情主要聚焦于错验、物品损坏、拒绝赔付等纠纷以及虚假认证、伪造检测报告等问题。二是相关行政处罚主要针对无资质伪造检测专用标识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三是诉讼争议主要涉及商家或消费者质疑验货结果和平台处置措施、买卖纠纷牵涉平台等情形,而平台基于较充分的前期规则协议建设和举证,一般未承担责任。
  最后,规范网络交易中验货服务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其是否适用认证、检验检测相关许可资质要求。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判定机构是否属于法定“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范围的核心标准是:(一)是否开展“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活动,(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三)是否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从形式上看,一方面前述验货服务机构的活动往往不与强制性规范或要求相关联,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尚未发布《清单》;从实质上来看,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需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形虽然被2021年修法时所删除,但是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在公开回复网民有关“怎么识别服务机构是否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时,仍然使用了“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口径。而现行网络交易验货服务一方面多仅用于平台治理或用户参考,无对应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也仅将前述验货结果作为举证材料使用,并未认可其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乏直接推翻验货结果的案例。
  因此,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网络交易场景中的验货服务一般不属于法定的认证、检验检测服务类型。笔者梳理也未发现验货服务模式下平台自营或合作第三方机构因资质问题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监管重点在于打击无资质而冒用许可标识、超出资质范围提供服务等情形。
  但是,前述活动仍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服务合同、侵权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虚假宣传、《广告法》有关虚假广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验货服务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平台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相关责任。
  平台场景下的验货服务虽然与传统的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验货服务的发展与我国网络交易规模的不断上升和消费者体验需求的不断提升密切相关。科学精准地推进平台内验货服务模式合规建设,是促进我国网络交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依法科学规范平台内验货服务机构的资质。在珠宝玉石等特殊商品领域,由于客单价较高,从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验货服务机构应具备CMA、CNAS等资质;具备资质的机构不得超出经营或资质许可范围提供服务并出具报告;无前述资质的机构则不得在服务相关页面、报告等处明示或暗示其具备相关资质,不得对外声明其服务或报告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或行政、司法效力。
  二是规范平台内验货服务的宣传和报告表述。针对不具备资质的验货服务机构,建议严禁在相关页面、证书及互动用语等处使用“鉴定”来描述其服务,以免对用户产生误导,并谨慎使用“官方”“权威”以及“证书”等字样。
  三是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议在验货服务需求方交互的页面及相关协议规则中,清晰告知服务实际主体,明确其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明确告知用户验货服务的内容和效力。
  四是依法保存平台内验货服务相关信息。平台和验货服务机构应注意保存服务过程中的订单信息、物流详单、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以证明验货商品的同一性,防范丢件、串货、换货等违规行为发生;注意留存鉴别过程证明信息,如开箱、验货、打包过程视频,为可能发生的商品损害、验货结论纠纷等提供支撑。
  五是积极支持用户维权。平台应建立健全验货服务复检机制;接受并积极处理用户发起的投诉、举报;收到用户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等信息的,依法提供相关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监管部门调查案件事实、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做出裁判。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理事 吴泽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