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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

总局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已启用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1-31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记者1月29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总局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目前已启用。
  经营主体实名认证,是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防范和查处冒名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保障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实名认证手段,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务的地方,配合做好本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善认证记录存储等功能,进一步提升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原则,对于每一笔登记、备案业务,对需要办理实名认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建立相关人员实名认证结果和其所办理登记业务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同步提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信息;明确身份认证核验要求,比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面部生物特征等要素的一致性,探索增加结合实名手机号、用户注册账户等要素的比对,进一步提升认证可靠性;完善实名认证档案管理,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管理,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加强对非自然人的身份认证,对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身份核验。
  据了解,天津、河北、河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南、重庆、四川等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0月15日前升级本地信息化系统,完成了实名认证服务切换。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次认证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坚持做好风险提示和政策宣传工作,明确告知申请人实名验证是保障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提示社会公众不要将身份证件交由他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要协助他人办理个人身份认证,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明确告知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投资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增强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申请人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