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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探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2-07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新增很多亮点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年内实缴出资”已经是强有力的规制,但在此基础上还有一道“紧箍咒”,就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规定从法律层面突破公司解散和破产两种特殊的出资加速适用情形,拓宽了股东出资加速的适用情形,使得认缴制不再是股东规避出资的“保护伞”,而开始兼顾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将出资加速适用情形明确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行权主体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责任后果是“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未明确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如何理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该规定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中关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具有参考价值。这也意味着,对于公司和债权人而言,证明应当出资加速的举证责任更加简单和宽松;对于股东而言,极容易因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善就被要求出资加速。
  那么,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要求出资加速时,是适用资本多数决定,还是只要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呢?在新《公司法》规定精神下,尽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该期限利益并不绝对,只要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的,公司就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和章程,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形下,这种修改只要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对于上述情况,各方主体应如何应对?笔者试作以下分析。
  1.债权人
  债权人应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时刻关注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公示情况,一旦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且此时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还未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
  2.公司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通过出资加速补足资本提高偿债能力,但应注意不可滥用其控股地位或股东会多数决定规则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告知需要出资加速的合理理由,合理规划股东出资加速的金额及期限,可仅加速部分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限。应一视同仁,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出资金额,确保全部股东得到公平对待。
  3.出资加速的股东
  被要求出资加速的股东若有异议,可举证证明公司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若小股东认为存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恶意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他明显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时,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
  4.前手股东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前手股东对未实缴出资有补充责任,加速后的出资责任也属于该范畴。前手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与后手股东约定清楚出资责任的承担以及相应违约责任,转让后也应时刻关注出资实缴情况。
  5.其他发起股东
  关于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连带责任详见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发起股东而言,在设立公司时选择合作股东以及确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慎重,否则将对全部出资承担责任。
  6.董事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具有出资催缴义务,未及时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司已经决议要求出资加速,此时董事会应注意履行催缴义务,否则董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