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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2-21

编者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认缴登记制度、法律责任等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为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有序实现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报结合征求意见稿主题,邀请专家学者撰文,对存量公司过渡期的调整安排、出资期限和数额明显异常判定、公示信息要求、新设公司认缴制和实缴制的运用边界等方面热点问题予以剖析解读,以飨读者。

“存量公司有限制认缴制”实现平稳过渡的新机制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新《公司法》对2013年《公司法》创设的认缴制作出限制,形成一种有限制的新型认缴制。为落实新《公司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仅分类规定了新《公司法》施行前和施行后所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制度,还提供了“存量公司三年过渡期”“明显异常存量公司特别处理”“存量公司特别减资”等配套规则,丰富了新《公司法》的内容。

一、明确新设公司认缴制和实缴制的适用边界
  新《公司法》和征求意见稿基于公司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中,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缴制,发起人或投资人应当认足全部股份,还应当全额缴足股款。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有限制的认缴制,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纳认缴的出资。针对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其设立和增资,均采用认缴制并在五年内缴足全部出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增资,则均执行实缴制。公司当然有权自主确定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但在我国设立公司时,公司或者发起人等无需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缴纳登记或注册费,有的公司或发起人等为了让他人觉得公司资产规模大、信用水平高,时而在章程中记载不真实或者无法缴纳的注册资本,形成虚假的注册资本。这种非理性做法容易误导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危及市场交易安全。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设公司的出资额明显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投资人无真实投资的意愿,或者无力进行真实投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决定。

二、为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的特别规则
  存量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必然面临如何与新法衔接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规则,形成存量公司“三年过渡期”+“五年认缴期”的特殊模式。征求意见稿之所以采用这一做法,有多重考虑:第一,存量公司是依照原《公司法》设立的,在推动引导存量公司适应新《公司法》环境中,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充分考虑存量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拉长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有助于降低存量公司调整的制度成本,减少对存量公司或投资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落实新《公司法》关于存量公司逐步调整出资期限的规定。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出资期限过长的存量公司“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但新《公司法》未就如何逐渐调整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设置三年过渡期作为逐步调整的重要方式。按照该规定,出资期限较长的存量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三年内,主动调整至不超过五年的出资期限。据此,出资期限过长的存量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作出调整,并将出资期限减少为不超过五年。这样一来,存量公司至少可以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八年内(截至2032年6月30日)缴纳全部出资。根据以往经验,采用“三年过渡期”+“五年认缴期”的做法,可以满足绝大多数公司顺利过渡。第三,存量公司情况复杂,逐步调整应当尊重存量公司的现实情况。如果存量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或者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可以按照原有出资期限出资,无需执行“三年过渡期”+“五年认缴期”的规定。

三、对明显异常存量公司予以特别调整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即明显异常存量公司,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可见,明显异常存量公司与其他存量公司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新《公司法》的授权,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纳入明显异常之列。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未限制出资期限或者出资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绝对、无条件地尊重公司章程中的异常规定。从实践来看,公司出资期限过长或出资额过高,容易误导公司相对人,甚至诱发欺诈。因此,即使在原《公司法》施行期间,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基于出资期限或出资额的明显异常,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特别对待,以合理降低风险。就此而言,征求意见稿对于出资期限或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的特别处理,既是基于新《公司法》的特别规定,也是对公司登记机关行政裁量权的确认。征求意见稿针对该类明显异常存量公司,未采用强行限制的方式,而是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综合研判作出该存量公司明显异常的认定后,允许其将出资期限调整为“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在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判定前,公司也可以利用过渡期自行调整,若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判定,则不再适用过渡期,而是需要六个月内进行调整。

四、为存量公司设置“特别减资”规则
  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过长与出资数额过高之间往往是相互牵连的。例如,有的存量公司在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数额高达数千亿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此类存量公司在调整出资期限时,往往同时需要调减出资额或者降低注册资本,才能满足“三年过渡期”+“五年认缴期”的要求。为便于存量公司减资,实现“逐步调整”的立法目的,征求意见稿创设了“特别减资”规则,此规则有别于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普通减资。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将减资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还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存量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只要不减少实缴出资,就可以采用特别减资程序。一方面,特别减资的适用条件,是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另一方面,特别减资在实施程序上,缩短了普通减资程序中的公示期限,即在存量公司公示减资二十日后,若债权人未提出异议,公司就可以实现快速减资。需要指出,上述特别减资,仅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三年内可以适用,超过三年过渡期以及不符合特别减资条件的,只能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普通减资程序进行减资。

五、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功能
  为确保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和出资额调整规则有效实施,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效能。一方面,该规定细化了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要求公司必须在信息形成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罚则相互衔接。另一方面,针对未依法调整出资期限和出资额的存量公司,征求意见稿未设置行政处罚,但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知晓存量公司的真实状况,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功能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叶 林



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鼓与呼

  2023年年底颁布的新《公司法》推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下“五年认缴期”的限制,使得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认缴期限无限制”规则,将被新《公司法》中引入的“要求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将认缴资本全部缴足”的规定所修正。一方面,这是新《公司法》对公司实践中全面认缴制被股东滥用而致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现象作出的及时回应。另一方面,实践中也面临如何实现新老《公司法》不同规制“无缝衔接”的重大挑战。
  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篇阅读征求意见稿,深刻感受到其内容与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十分契合,突出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规在解决新旧《公司法》规则适用的方法上,既没有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划段做法,也没有直接要求存量公司与新设公司一并适用新《公司法》,而是选择了比较温和的“过渡期”做法,这有助于绝大多数存量公司平稳过渡。新规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然后再适用五年认缴期的安排。凡是出资期限经过三年过渡期依然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大量存量公司不仅出资期限过长且注册资本数额过高的情形,很多公司不仅要调整出资期限,还要降低注册资本,且调整注册资本是更为核心的问题。为此,征求意见稿为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设置了相对简易的特别程序,“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在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即可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适用特别程序的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的适用场景为三种,包括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二是规定此种特别程序不适用减少实缴出资,即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得借本次过渡期调整。
  最后,针对存量公司情况各异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做法,而是提出几种例外处理方式,这也体现了主管部门服务意识的增强。一是在过渡期内未进行调整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依然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二是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登记机关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不同方案或采取不同措施使之有效调整。三是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保留原出资期限。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注意到,新《公司法》明确股份公司设立采用实缴注册资本,因此一并规定存量的股份公司如果在设立之时没有实缴的,也必须在三年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包括约定认缴期限过长或者约定注册资本过大的情形。
  当然,征求意见稿新规并非完美无瑕,这也是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本意。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完善的新规出台,以更好地为公司的设立与存续保驾护航。

□清华大学教授 朱慈蕴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的理解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引发的讨论也最为激烈。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会出现新旧公司并存的局面,为保证新《公司法》有效、有序施行,防止因新旧公司并存带来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期限等法律适用的困境,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有效施行,新旧公司并存阶段的有序衔接,旧公司(存量公司)向新《公司法》平稳过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要求,以及对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与具体适用。首先,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其次,2024年7月1日以后,采用发起设立、定向募集设立这两种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也就是在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实缴全部股款。最后,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必须全额缴足。
  就验资证明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第二,为防止股东或者公司规避新《公司法》关于五年认缴制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将注册资本规定为很小的数额,并使其符合五年出资期限的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立即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将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到极大的数额,同时规定很长的增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也应当在五年内实缴到位。该五年应当理解为自公司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三,明确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要求。这一点非常重要,也是涉及到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存量公司采用“三+五”的过渡期安排,即对于存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过渡期之内(包括在该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可以将出资期限调整到五年之内。《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过渡期内无需调整出资期限。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三年过渡期结束后超过五年的,应当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三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认缴期限应当向社会公示,并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对于存量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三+五”的过渡期安排避免了存量公司与新公司一律适用新法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以及对存量公司法律适用的不公允,兼顾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有效防止长时间内新旧公司在出资期限、出资额方面并存不一致的局面,有利于实现新法立法宗旨。
  第四,明确过渡期后仍然没有对出资期限作出调整的公司的处置方式。对于三年过渡期届满后即2027年7月1日后,出资期限长于五年,而公司仍然未将出资期限调整为五年之内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于九十日内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该九十日是指自2027年7月1日起算后的九十日,亦即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公司最晚在2027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调整,调整到五年之内。如果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其作出调整后仍然拒绝调整,则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明确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如何理解并适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出资期限与出资额“明显异常”?征求意见稿对出资期限采用了三十年的标准,对出资数额则采用十亿元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三十年+十亿元”只是一般情形下判断是否涉及“明显异常”的标准,并非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公司登记机关还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实质判断:一是股东的情况,特别是股东的出资能力;二是公司的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判断方法包括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如果最终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公司在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创建特别减资程序。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简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程度。其中,对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债权债务等情形,以及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债权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而不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办理减资程序。

□北京大学教授 刘凯湘



以案促学 以学促用
同心用好法律顾问力促行政执法提质增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李爱琳)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遵循“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原则,对近期立案查处的案情复杂、案值较大的案件进行集中研究讨论,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促进全局行政执法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会上,大家结合实际,从案件中被处罚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事实是否完整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方面逐项逐条审核,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分析讨论,强化执法指导,及时指出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至办案机构立行立改,切实做到一案一审,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
  “我们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双向提升。”同心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对符合罚没款超过1万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免予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减轻处罚等情形的重大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作用,降低行政诉讼风险。本次案审会共审理案件8件,提出修改指导意见4条,达到以案促学、以学促用的效果。

以普法强执法 以执法促规范
——陕西省麟游县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纪实

  近年来,陕西省麟游县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创新载体、搭建平台、活化形式、丰富内容,扎实开展普法活动,增强全局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该局坚持把普法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普法责任落地见效。该局党组书记担任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工作。该局党组成员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该局把干部队伍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放在首位,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该局采取“六学”模式,即领导干部带头学、“一月一法”集体学、“以案释法”分析学、专家辅导集中学、专题讨论交流学、干部登台相互学,先后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培训40多次。该局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学法读书笔记展评、一次执法心得分享座谈、一期执法典型案例分析评鉴、一次执法案卷展览、一次学法知识考试,丰富培训内容,强化普法效果。
  该局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措施,对小微经营主体多发易发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通过事前宣贯告诫、预防讲解,事中依法打击、依法惩处,事后整改约谈、警示教育等全链条整治,未雨绸缪、普法先行,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法治教育需要规范,更需要创新。该局组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小板凳”宣讲队,进村入户,让基本法律知识家喻户晓;常态化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分领域编印宣传资料,结合行业特点普法;举行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开展“你送我检”“你点我检”等普法服务活动20余场次,做到普法“零距离”,推动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风尚。

□崔宏生 马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