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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2-26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记者2月22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经营主体年报工作“多报合一”改革,目前已在全国实现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的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今年重点推动与税务部门“多报合一”改革。
  “多报合一”改革有利于减少经营主体信息多头报送,大幅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凡上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于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度全国企业年报公示率达91.33%,49家疫苗生产企业、2.91万家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实现100%年报。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先后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联合开展“多报合一”改革。
  2016年11月17日,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印发《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和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8年3月22日,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2019年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印发《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2020年7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指出,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按照该条例要求,从2020年度年报开始,大型企业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
  2022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该通知所附“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第10条为“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主要内容是: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报,无须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企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报的“多报合一”。
  去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试点城市推行与税务部门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并在积累经验成效的基础上,指导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借鉴试点地区经验做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已在浙江、山东、江苏、河北等多地试点成功。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市场监管内部“多报合一”事项,如针对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广告业统计、工业产品名录和执行标准等,进一步合并年报、统计事项,减少多头填报产生的误差。
  为做好“多报合一”改革,市场监管总局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税务部门间建立了名单管理、信息共享、答复咨询、抽查检查等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提升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的便利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还联合“多报合一”参与部门,共同开展企业年报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关注头部企业年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