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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辨析如何界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2-27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A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冰鲜原料库内牛板腱、金钱腱、牛上脑和牛里脊等原料肉外箱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10.28”,但内包标签上的却是在“2021-09-08”至“2021-10-06”之间,保质期45天,且每个外箱标签下均隐藏有基本信息同内包标签相同的原厂标签。
  经查,A公司受B公司委托,从C公司采购原料肉进行切割、分解、封装出厂,按B公司要求发货至叮咚买菜、每日优鲜等销售平台。2021年10月下旬,A公司仓管甲盘点库存时发现有50箱原料肉已经或临近过期,遂向厂长乙汇报,乙在此后几天并未按规定处理。10月28日,文员丙根据乙的安排,按照原厂标签样式制作和打印了一批标签,将生产日期统一标注为“2021.10.28”,交由甲覆盖于原厂标签上。至2021年12月9日案发,涉案原料肉一直存放在冰鲜原料库内待用,货值金额5万余元。A公司最终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处以货值金额17倍的罚款。

争议焦点
  本案历经听证、复议、一审、二审,均得到维持。A公司提出的核心观点是,涉案行为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基于现行分段监管规定,不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而应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第一,涉案原料肉和成品肉依法属于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很明显,A公司并不属于这类场所。第二,按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309号文规定,涉案成品肉不属于食品范围,A公司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仅仅属于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食用农产品只有在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才能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第三,“流通”系食品分段监管时期的专属概念,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且其内涵要宽于“销售”,故在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体系下,基于对同一词语应当作同一理解的原则,不能用“食品流通”“市场流通”来分别替代“食品销售”“市场销售”。将“流通”移植到食用农产品领域,不当扩张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

案件辨析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出自《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但书”规定。
  从字义上看,“销售”意为卖出商品,属于“经营”活动的一个节点;“流通”连接“生产”和“消费”,是一系列连续商品交换活动的总和,包括收、贮、运、销以及为符合交换需求对商品所作的改造活动;“流通”和“经营”存在一定交叉,但都能包含“销售”,即“食品销售”涵义小于“食品流通”和“食品经营”。可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仅没有使用“食品流通”一词,也没有将“食品经营”作为有独立意义的词组使用,而是仅用一个条文将“食品经营”区分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在其余条文中要么将“(食品)生产经营”连用以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要么组成“食品经营者(或企业)”用以区分生产经营主体。在此体系下,既非食品生产许可项下、也非单纯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又不能归入“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但普遍存在的经营活动无法嵌入现行分类(典型如生鲜超市常见的改刀行为)。不过,因为这些经营活动都能被吸纳进涵义最宽的“(食品)生产经营”,所以将“生产经营”硬拆开来的实际作用不大。只是由于该体系有关用语难免会给人带来一些释法上的困惑,需要结合上述修法过程,借助“流通”概念去理解“食品销售”和“市场销售”。
  就本案经营模式看,A公司受B公司委托将原料肉加工为成品肉,通过各销售平台批发或零售,三方主体彼此配合,都属于成品肉销售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亦即涉案行为事实上已经进入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领域。对此,二审判决也指出,“市场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的市场行为”“上诉人的生产加工目的是为将肉制品销售给第三方,而非仅是简单代客户初加工,如仅系代客户初加工,无关销售,也没有修改生产日期的必要”“上诉人修改涉案原料肉的食品经营行为,显然系服务于其销售目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范畴。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即使是一家纯粹的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它也可能因为从事批发、零售等市场销售活动而归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A公司强调其仅属于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并不能证明其不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实上,在笔者所在地区,涉案原料肉自2015年10月1日起即实施信息追溯管理,A公司应当及时上传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有关信息。然而,A公司在采购时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加之其具备食品生产条件和能力,完全可能随时将过期原料肉加工成为肉糜制品并翻新销售,造成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而且事后难以查证。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本案不仅依法合理,而且符合分段监管的目的。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彭善坤 竺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