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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期限的规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01

编者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关于认缴出资期限为5年的规定更是热议的话题,也有部分企业匆忙选择通过减资来规避认缴责任。为帮助各界正确理解认缴出资期限的规定,特邀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吴晨律师撰写此文,解读认缴出资期限的由来以及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

认缴出资期限的由来
  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规定出资认缴制度以来,认缴制起到了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公司注册难度的重要作用。但是,因认缴制导致的资本不实、公司缺少正常经营和承担责任的必要资产等问题也随之出现。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出资期限近万年、认缴出资万亿元的公司申请登记,严重干扰诚信市场体系的建设,引发社会关注。
  为纠正认缴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对认缴制增加认缴期限的规定。经充分调研公司登记状况后,立法机关在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

关于认缴出资期限的讨论和解决方案
  修订草案三审稿向社会公布后,关于认缴期限的规定引起热议。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并研究了多种方案。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认缴期限对已设立的公司是否应当有溯及力、如何保证已设立公司平稳过渡等。
  关于溯及力的问题。由于立法法和民法溯及力的基本原理均认为,新法对颁布前发生但持续至新法颁布后的行为具有溯及力,而认缴出资是典型的持续行为,新法应当具有溯及力。如果认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已设立的公司,势必造成近5000万家存量公司成为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甚至存量公司可能成为“壳资源”,这与法律修订的价值取向不符。因此,新法中认缴出资期限的规定对已设立公司具有溯及力。
  关于保障已设立公司平稳过渡的问题。考虑到存量公司中认缴期限超过5年的接近60%,认缴出资期限的规定影响面较广,有必要对其作出一些特殊规定。为此,相关部门对存量公司设置一定的过渡期。由于多数公司选择认缴制是基于法律有此规定,相信在过渡期内可以妥善解决股东出资问题。对于一部分善意利用认缴制为对接资本市场设立股权池的公司,如在过渡期内确实无法完成融资的,相关部门也考虑通过减资或其他方式为这部分公司股东提供退出路径。

正确理解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期限的规定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百六十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已设立公司如何适用五年认缴期限的问题,将通过国务院决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相信对存量公司不会适用“自公司成立之日”的规定,不会剥夺存量公司依法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
  从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认缴期限具有溯及力,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当按照认缴期限的规定修改章程,以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其次,对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设置过渡期,具体的期限和调整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对于恶意利用认缴制、出资期限和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赋予登记机关要求其及时调整的权力。
  综上,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认缴出资有5年期限,且具有溯及力。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吃透法律精神,为公司企业提供尽责服务,为已设立公司如何按照新《公司法》进行调整提供方案思路,并向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