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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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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香港宝高(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郑昭明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25GUX63F

住所:(驻在场所)中山东路378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盈利性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驻在期限)自2021年3日23日至2021年11月8日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其他公告

备注:(设立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宝高(中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住所:香港湾仔湾仔道113-117号得利商业大厦9楼

企业名称:德国汉莎货运航空公司南京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7EK1AN6Y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驻在场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2907室(电梯编号36楼3617室)

企业名称:日本株式会社久保田苏州代表处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1512901C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备注:变更后首席代表:UCHIYAMA DAISUKE(内山大輔);驻在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34年2月27日

企业名称:江苏泰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听证告知公告

当事人:江苏泰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1BEB3D;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店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

经查,因你(单位)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处罚〔2022〕0302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为三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518-86033211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281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日

企业名称:刘超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成立日期:

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号:

商标类别:

电话:

网址:

E-mail:

核准机构: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刊登日期: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刊登版次:2、3版中缝

公告类型:执法公告

备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莆市监催告〔2021〕11271-1号

刘超(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07115910):

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莆市监处〔2021〕11271号),并于2023年8月21日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确定的处罚款人民币173131元尚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173131元,以上共计346262元(叁拾肆万陆仟贰佰陆拾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永威、郑锋  联系电话:0594-2561918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