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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服务并重 保障安全“上岗”

——上海某酒店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06

案情介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海某酒店(五星级)登记使用有3台承压蒸汽锅炉,内部编号分别为1号、2号、3号,制造单位均为杭州某锅炉有限公司。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上述1号和2号蒸汽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发现上述2台锅炉存在“第二回程部分烟管及管板存有裂纹”的事故隐患。依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当场向当事人出具锅炉定期检验初步结论通知书,检验初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应立即停用上述2台存在事故隐患的锅炉,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检验机构申报再次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隐患已消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当事人在收到锅炉定期检验初步结论通知书后,当天立即停用相关锅炉,换用在检验有效期内的3号蒸汽锅炉。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19年10月9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未建立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在用压力容器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并形成年度检查报告”等7项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应于2019年10月16日前对相关问题落实整改工作。在此次检查中,当事人的1号和2号蒸汽锅炉处于停用状态。
  收到当事人整改报告后,执法人员在核查书面材料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对当事人开展现场复查。此次检查中,当事人因人员交接,当场无法提供与整改报告内容对应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还发现事故隐患尚未排除,应当停用的2号蒸汽锅炉此时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当场停用2号蒸汽锅炉。
  2019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复查,现场确认当事人尚未对“未建立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在用压力容器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并形成年度检查报告”这两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经再次督促,当事人直至2019年11月9日完成以上两项问题的整改。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合并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使用未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的锅炉
  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当事人未能消除1号、2号蒸汽锅炉的事故隐患。2019年10月24日上午,当事人3号蒸汽锅炉需要临时维修必须停用。在明知2号蒸汽锅炉的事故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当事人仍违法启用2号蒸汽锅炉,并涂改锅炉运行记录,将记录中的锅炉运行号由“2”改写为“3”,导致执法人员发现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时,该隐患锅炉已运行数小时。
  2.使用未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的压力容器且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并形成年度检查报告,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未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逾期未整改
  当事人未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办案部门对当事人合并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案例,在违法线索发现、后续指导处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监管人员工作细致。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前已清楚掌握相关单位的设备情况,因此才能在当事人涂改锅炉运行记录、试图掩盖违法行为时,仍可及时发现其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锅炉这一严重违法情形,将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处罚与服务并重。鉴于违法行为发生时酒店内还有大量入住旅客,存在迫切热水使用需要。办案部门从服务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牵头召集有关单位协调、邀请行业专家会诊,及时形成临时性替代措施,避免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专业报告和改进方案,指导当事人彻底消除检验发现的隐患问题。
  举一反三进一步消除隐患。针对当事人的锅炉在检验中发现“第二回程部分烟管及管板存有裂纹”的隐患,办案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得到上级高度重视,在全市通过无损检测等技术手段开展专项隐患排查,进一步发现其他地区的个别在用锅炉也存在类似隐患,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争取时间,有效提升全市锅炉安全水平。
  查办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
  报送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