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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

——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08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如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如何严格规范执法?如何把握过罚相当原则?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针对这些问题,有关专家结合《意见》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如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
  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意见》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要从设定上解决目前罚款规定不协调的问题。
  针对一些罚款设定的倍数罚差距过大的问题,《意见》规定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针对相邻区域之间标准不统一问题,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避免过大差异。

如何严格规范执法
  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出新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意见》还明确,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
  管好两个“量”。一是清理和规范“存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近年来,有的省已经开展了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专项清理工作,有的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二是监督和报告“增量”。也就是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接受各方面监督。
  严把三道“关”。一是严把法制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二是严把技术审核“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主要是确保设备计量准确,没有经过依法检定的、逾期没有检定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是严把执法监督“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意见》还特别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到位。

如何把握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具体化。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意见》明确,将普法教育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
  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