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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11

  本报讯 (记者 周 妍)3月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该局于近日发布《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共24条,坚持以鼓励规范为主原则,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坚持消费者、经营者关系合理平衡。《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
  在经营者承诺规范方面,《指引》要求,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最低时限7日内,含7日)、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针对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指引》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返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指引》还规定了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事项。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公布,责令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