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新闻 > 

重庆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8

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诉源治理、预付式消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未成年人保护、川渝协作、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等。

案例一: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下好诉源治理“先手棋”

——张某等10名消费者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因新房装修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并支付定金10000元,后双方于当月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重庆某装饰公司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工。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重庆某装饰公司共计支付装修款190210元,但重庆某装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有多项装修项目尚未进行。为此,张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璧山区消委会)投诉。璧山区消委会在办理张某的投诉事项期间,还收到另外9名消费者因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投诉,且10起纠纷的基本情况一致。经璧山区消委会介入调查、组织调解,重庆某装饰公司仍未履行后续装修项目。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以个案的司法裁判促进类案化解,璧山区消委会遂指定工作人员与律师支持张某先行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装修工程,并支付违约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与双方沟通,审查相关证据,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遂启动与璧山区消委会建立的纠纷联调机制,由“老马工作室”调解员与璧山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纠纷调处团队,联合开展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重庆某装饰公司称其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后续装修工程,愿意返还部分装修款。调处团队便以解除合同为基础开展调解,但双方对已装修部分的计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为此,调处团队结合实际装修情况,参照装修市场行情,组织双方对已装修部分逐一核算。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重庆某装饰公司退还张某装修款3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对已完成的装修部分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双方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随即予以确认,并制作法律文书。

后璧山区消委会以该案为示范,与未诉9名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引导该部分消费者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诉外达成和解,成功防止纠纷成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支持诉讼,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合力化解群体性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装饰装修合同中,消费者关注重点之一便是装修公司是否能按约交付,实现房屋预期使用目的。鉴于案涉装修公司实际情况,为不影响消费者重新选择其他装修公司继续完成后续装修项目,避免前合同未解除情况下,新建立装修合同可能会产生的工程量、计价方式等问题,纠纷调处团队主动引导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高效化解纠纷,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充分将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往下沉,用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的纠纷联调机制,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以“示范调解”效应,实现解纷于萌芽、止讼于未发,进而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推动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二:

经营者虚假宣传APP功能引诱消费者预充值,消费者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未消费余额——王某等10人诉大渡口区某某

家用电器服务部、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基本案情】

被告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为“某某好物”APP品牌系列产品推广商,委托其代理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期间,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步行街向王某等10原告推销手机购物软件“某某好物”APP,宣称在该APP上购物价格便宜,且用户的预充值除了可以在其自营商城购物使用外,还能在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消费使用。王某等10原告遂下载安装了“某某好物”APP并充值12800元、16800元不等的金额,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向每个原告赠送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后王某等10原告在使用“某某好物”APP过程中发现其自营商城中的商品价格过高,且用户每次购物时不能全部使用APP“余额”支付、“余额”不能提现、“余额”不能在其他网购商城使用等问题,此时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已停业多日未经营,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王某等10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欺诈,多次向区公安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充值金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充值积分的使用模式及本身属性,可以认定王某等10原告和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宣传、推广“某某好物”APP,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故意告知王某等10原告虚假信息,导致王某等10原告误认为“某某好物”APP商城中的商品价格低且预充值无风险,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构成欺诈,王某等10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作为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对大渡口区某某家用电器服务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合同被撤销后向王某等10原告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因赠品已经被王某等10原告实际使用而无法退还,故应以赠品价值抵扣部分应退款。南宁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因其方便、快捷而成为当前的主要购物模式,使用智能手机上的各款APP(即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软件)下单又是网络购物的主要途径。本案是一起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起诉的、涉及手机APP预充值购物纠纷的案件。传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生于教育培训、游泳健身等领域,本案例除了具有传统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特征外,还特别涉及利用手机APP进行商业欺诈的问题,体现了预付式消费纠纷在网络消费领域发展的新趋势。本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起诉,属于司法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涉及预充值购物合同的成立、欺诈的认定、合同撤销后余额返还、赠物折价抵扣等问题,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做了有益探索。该案的判决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判理念具有前瞻性和新颖性,对促进购物APP合法运营、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案例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基本案情】

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并约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于2023年2月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前述问题。该公司经重庆市消委会劝谕后仍未纠正,持续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市检察院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市检察院一分院通过走访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消费税征收、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等相关情况,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本案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市检察院一分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条款存在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权利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为汽车销售消费税纳税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使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让消费者陷入此项税目本应由消费者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销售方违约责任。市检察院一分院结合前期走访获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消费者保护组织近年受理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大多不愿维权等情形,认为加强汽车销售领域“霸王条款”监督确有必要。

2023年6月8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项争议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市检察院一分院向市一中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当庭阐述意见。

2023年12月5日,市一中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判决生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市检察院一分院、重庆市消委会与市汽车销售行业组织跟进沟通,推动督促成员企业对类似“霸王条款”自查自纠,对经劝谕仍不整改的汽车销售企业,继续依法履职,规范和引导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霸王条款”不合理地分配合同权利义务,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保护组织商请意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监督,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内部一体支持配合,推动与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组织形成合力,经支持起诉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治理,凝聚法治“合力”助力提升民生“温度”。

案例四: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姚某违法向未成年人

提供文身服务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基本案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办案中发现,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姚某在其经营的“某纹身”店内,先后为33名在校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16名未成年人提供清除文身服务。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5月,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龙某盗窃上诉案中发现,龙某身上存在大面积文身图案,龙某称该文身图案是在校期间到姚某经营的“某纹身”店内文的。检察机关顺藤摸瓜,通过进一步调查周边学校,先后发现33名在校学生曾在该店购买文身服务,每次价格从50到2000元不等。在发现上述线索后,为及时制止、避免侵害行为持续扩大,检察机关依法正式立案,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该案公告期间,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向市检察院二分院发函,其愿作为民事诉讼资格主体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和出席法庭等帮助。随后市检察院二分院将所有调查证据移送重庆市消委会审查。

重庆市消委会依法审查了所有证据后认为,被告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的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被告姚某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重庆市消委会围绕姚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补充说明。重庆市消委会举示的案涉未成年人文身图片、转账记录、询问笔录、文身经营场所照片等,反映出被告没有取得相关执照,经营场所环境恶劣。在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时,被告未依法核实未成年人年龄,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未告知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等。未成年人文身后,又在好友、同学之间互相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数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姚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当庭宣读道歉信,并与重庆市消委会、市检察院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承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就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在权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6月至12月,市检察院二分院未检部门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给辖区9个基层检察院,及时开展针对文身店侵害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专项检察监督。通过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办案,共排查相关文身经营店20余家,走访学校30余所,调查未成年在校学生300余名。市检察院二分院指导、协调辖区院与当地教委、市场监管、卫健委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并咨询权威医院专家意见。通过一体办案,先后共对辖区7家文身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立案。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文身行业归类不明、监管主体不清、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市检察院二分院指导辖区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份,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要求行政部门严格落实在文身治理中的职责、规范执法,促进社会治理。

同时,针对文身经营者法律规范意识淡薄、学生消费者对文身可能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学校、家庭在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疏忽等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到学校、社区开展普法活动5场,引导家长、未成年人和文身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文身行为。

【典型意义】

文身消费出现低龄化现象,并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注重发现案外问题和线索,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和上下一体联动办案模式,协助、支持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推进相关部门完善监管、引导行业增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业”的良好效果,是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形成合力的成功探索。

案例五: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诉刘某某销售假冒日化品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低价购进假冒舒肤佳香皂、雕牌透明皂、蓝月亮洗衣液、六神花露水、大宝SOD蜜等日化品,并通过微信将产品销往川渝两地,销售金额共计68636余元。同年5月,刘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下简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抓获,库内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价值共计95700余元,涉案日化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审查起诉。2023年1月11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深挖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开展追诉漏犯、行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证据,对刘某某销售商品中存在的可能是近似商标商品的侵权品予以剔除,准确区分认定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针对销假的上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入追查;针对购假的部分商户,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行政执法线索。

二是积极保障被侵权单位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五家被侵权公司寄送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电话听取意见。对于被侵权单位蓝月亮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申请,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许可。与法院就程序问题开展协商,确保被侵权单位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受理,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提起公诉。2023年5月18日,沙坪坝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某与蓝月亮公司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蓝月亮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并当庭撤回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根据刘某某认罪认罚及当庭表现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并调整量刑建议。

刑事裁判结果。2023年8月8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刘某某将假冒的商品销售至四川、重庆,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据《重庆四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将涉及公益受损的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一分院)和沙坪坝区检察院上下联动,积极支持重庆市消委会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2023年7月25日,重庆市消委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刘某某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9月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依据《工作规范》向市一中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市检察院一分院向市一中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公益诉讼处理结果。11月22日,该案在市一中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利,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对基本的侵权事实表示认可,愿意积极主动弥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刘某某与两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自协议生效后,在被告羁押状态解除之日起两年内,按两原告要求的方式和效果参加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若两年期限届满后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则应支付6.8万元赔偿金用于两原告开展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典型意义】

(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被侵权人高效便捷维权。在办理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和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与同级法院沟通,就受理和审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达成共识,一体解决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促进权利人高效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促成侵权人积极赔偿。对于取得权利人谅解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在起诉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取得权利人谅解等情况,适时调整量刑建议。

(二)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检消协作实现跨区域综合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优势,两级检察院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及责任承担方式,在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后,通过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由检察机关支持川渝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亦是2023年川渝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出台《工作规范》后,川渝首例跨区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检消协作形成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共同规范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六:

教培机构“跑路”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105名

未成年人消费者集体诉讼维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2日,重庆艺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如公司)暂停营业,且因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陆续接到投诉,105名未成年人消费者在接受艺如公司提供的形体礼仪、播音主持、舞蹈等培训过程中,遭遇该教培机构“跑路”且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涉案金额高达211.65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重庆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协助锁定关键证据,决定以“示范判例+集体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案件,支持消费者将艺如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法院),经商议后决定选择由张某某率先提交起诉状。

2024年1月29日,沙坪坝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的原告为未成年人张某某,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据调查,2022年1月16日,张某某与艺如公司签订了《艺鑫艺术合同书》,约定艺如公司为张某某提供80课时形体礼仪培训、160课时播音主持培训、80课时舞蹈培训,培训费38800元。截至2023年5月22日艺如公司暂停营业,张某某剩余170课时学时,剩余培训费20612元未授课使用。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委会全程参与庭审,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协助消费者举证,并结合前期调查还原案件事实,为消费者“撑腰”。

最终在沙坪坝区法院的主持和重庆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艺鑫艺术合同书》解除;艺如公司分期向张某某退还培训费20612元。

目前艺如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向张某某退还了第一期、第二期费用。下一步,重庆市消委会将依据上述调解协议,敦促艺如公司积极与其余准备起诉的104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典型意义】

(一)依托地方标准,完善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司法实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重庆市消委会积极落实《行动方案》,在全国率先出台重庆市地方标准《消费者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规范》,本案通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方式,将《工作规范》应用在司法实践之中。

(二)聚焦教育服务,心系未成年人消费者群体权益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提到,“加强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妥善处理生育、托育、教育等服务合同纠纷,促进育幼服务消费发展,助力提升教育服务质量。”重庆市消委会聚焦未成年人消费者反映集中、诉求迫切、影响面广的消费维权难点问题,在教育服务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帮助未成年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三)运用诉调结合,夯实消费维权纠纷诉源治理工作。重庆市消委会积极联系法院,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与法院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通过“示范判例+集体调解”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从源头上化解消费纠纷、减少诉讼增量、优化消费维权法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