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21
2023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对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进行了明确,并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经营者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广告宣传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要求
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对广告和宣传的要求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经营者都要切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王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