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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哪些亮点?(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27

编者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细化和完善,本版特约专家对其亮点作分析解读,分上下两篇刊登,敬请关注。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笔者认为,该《条例》有以下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亮点1:明确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实务中,曾有商家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赠品损害消费者权益。)3.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亮点2:明确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义务。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有关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又作出细化规定:1.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2.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亮点3: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亮点4: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1.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2.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4.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5.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柜台或者场地,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亮点5:明确经营者必须信守承诺,而无论该承诺是否在合同中载明。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亮点6:完善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1.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直播用语需要核查属实才能口播。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直播内容是否构成商业广告?笔者认为,除展示销售商品的法定告知事项之外的直播内容,可认定为商业广告。法定告知事项,主要是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品牌名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与地址、销售价格、警示事项等。
  
亮点7:细化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亮点8:细化“三包”有效期限规则。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2.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3.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4.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