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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三部门联合规范投诉举报处理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3-27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司法局印发《办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探索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新机制,有效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区分投诉举报定义。在市场监管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处罚程序。在司法裁判领域,人民法院并未严格区分投诉举报,而是根据当事人提出主张的行为性质,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纪要》对投诉和举报的定义作出明确区分,有利于不同部门对投诉举报人是否具备复议或诉讼主体资格统一尺度,达成共识。
  界定生活消费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支持生活消费范围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纪要》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界定生活消费范围的认定方法。当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等决定而涉及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的,司法裁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举证和案情予以综合认定,而不当然作出对市场监管部门不利的负面评价。该认定方法向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发出清晰稳定的信号,只有购买商品和服务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的,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
  建立两项联动机制。《纪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裁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三方建立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问题讨论研究、信息沟通交流,形成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反馈机制,司法裁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以司法建议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方式,指导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提升投诉举报处理水平,形成法治合力。
  明确复议审查要点。围绕复议申请情形,《纪要》以列举式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的4种情形和不予受理的7种情形。同时,就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逾期未处理其投诉举报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以条目式结合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行政复议机关重点审查事项。在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遏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以消费为目的而牟利,滥用行政复议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的恶意行为。
  确定自由裁量因素。《纪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类行政处罚案件时,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消除社会影响以及合规审查评估等情形,以及各类情形的判定因素和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法理情”、把握“时度效”,坚持过罚相当,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详细指引。
  《纪要》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推动司法裁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