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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4-02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3月2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介绍了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情况。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说,此次条例修改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
  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推动解决存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结合监管执法实际,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