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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扎紧法治篱笆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4-10

  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停业或迁移场所应提前告知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责任,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擅自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有的经营者收费后随意涨价,变相减少提供商品数量或服务频次;有的经营者故意拖延开业,甚至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服务,陷入退费维权无门的窘境。由于大多数预付式消费不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责任难以划分,消费者也很难举证维权。
  针对预付式消费在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意味着责任越来越明确,法律边界越来越清晰,只有守法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对于监管者来说,监管依据越来越明确,监管手段越来越丰富,有利于引导预付式消费模式规范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法律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依法维权也越来越有保障,势必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
  预付式消费涉及各行各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事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来看,《条例》毕竟是一部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法规,不可能对预付式消费的方方面面都作出规定,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预付式消费难题。目前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还不够明确,难免出现“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监管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经营者对预收资金拥有完全支配权,一旦出现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或资不抵债问题,消费者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拿回剩余款项。由于信用机制不够健全,有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钱跑路后,重新注册一个企业故技重演,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
  《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要从根源上规范治理预付式消费问题,还需要在广泛调研预付式消费实践和汲取有关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进一步扎紧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的法治篱笆。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责任。其次,要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保障机制,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安全。最后,还要建立预付式消费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和行业信誉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振消费信心。只有扎紧法治篱笆,才能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发展,为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和经济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